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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 2021年6月29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办理。
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指导,及时制修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有关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特此通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措施(2021年版)-食盐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措施(2021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监管措施 | 实施范围 |
5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省级盐业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2.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加强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 全国 |
6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盐业部门 | 优化审批服务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2.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强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 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