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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违规经营销售食盐 被责令整改!
——福建省盐政管理执法辅助人员坚守一线:守护最“粽”要的你
——链接:了解福建盐政管理执法辅助人员
1、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公示
链接:了解福建盐政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有关工作安排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18〕3号 2018年1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7号)和省委编办、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福建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闽委编办〔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专业化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坚持政企分开,落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食盐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理顺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健全市级食盐储备,创建诚信盐业,打造我市安全健康发展有序盐业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
莆田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对接省盐业集团(省盐务局)将其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等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仙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调整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食盐安全监管部门,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仙游县政府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市、县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及盐政执法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经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编办、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财政局、经信委、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盐务局,仙游县人民政府
(二)明确市级盐业行业管理部门
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划转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仍为市政府盐业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政策文件;负责拟定我市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我市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市食盐产能和产销总量;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完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编办、财政局、发改委、盐务局(盐业公司)
(三)调整加强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市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后,相应调整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监管执法力量,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承担相关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增设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并增设正科级和副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人员编制内部调剂;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增加4个事业人员编制,增设副支队长(副科级)1名。仙游县政府也应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接食盐监管机构建设,健全执法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为食盐安全监管部门调剂充实编制和人员力量,确保职责调整后,监管力量不削弱、工作不断档。
责任单位:市编办、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经信委、盐务局,仙游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实效,确保如期全面完成盐业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信委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盐业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明确任务分工
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推进。市编办、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县(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仙游县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过渡,以购买服务方式安置莆田盐务管理局从事盐政执法人员承担盐政执法辅助工作,具体购买服务的辅助执法人员数量、期限和经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市财政局按省有关规定负责改革资金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责承接相关工作。
(三)抓好改革衔接
自闽政〔2016〕6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全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市盐务局承担辖区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过渡期内,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要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
(四)强化市场监管
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市直各有关部门及仙游县人民政府要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继续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工作力度,确保食盐市场平稳有序,有效维护食盐安全,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有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公众正确认识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准确把握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努力营造支持加快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使改革决策部署深入人心,为有序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提供强大舆论支持。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岩市监〔2022〕37号 2022-03-11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经开区分局、综合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安全监管,规范和整顿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通过已开展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监管工作》(岩市监〔2020〕205号)和《关于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监管专项行动》(岩市监〔2021〕81号)建立的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结合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7号)要求,推进食盐监管常态化、长效化,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违法违规经营食盐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盐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规范辅助执法行为。使全市食盐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和整顿,食盐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渠道安全合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对象
(一)流通经营环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经营食盐自建分公司、销售网点和委托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食盐配送经营者等。
(二)使用环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用盐企业(单位)等。
三、监管重点
(一)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存在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是否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我市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食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要求,以获证企业的名义做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五)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
(六)销售不符合福建省碘盐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
(七)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单位(单位、学校、企业等)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是否从具备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并查验资质和索取、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八)食盐零售单位是否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九)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的,是否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是否符合食盐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十)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十一)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食盐销售主体是否具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十二)严格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销售者执行我省食盐碘含量相关标准,引导商超在食盐销售处醒目张贴确碘浓度标识并动态更新;
(十三)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限期5年,有效期至2027年底(我省销售网点祥见附件),其他食盐供应商不得在我省经营销售未加碘小包装食盐;
(十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经营行为。
四、强化盐政执法辅助队伍管理
(一)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盐政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按照《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政执法辅助人员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岩市监〔2020〕96号)要求,落实好九条规定,进一步规范盐政执法辅助行为。遵守法律程序,牢记职权法定,明晰职权边界,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升依法办事能力,更好地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两周一计划”的工作制度,按流程上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工作。建立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制度,学习食品安全、盐业管理及盐业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学习掌握最新的管理制度及执法规范,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及执法培训,不断提高辅助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断提升辅助执法水平。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以贯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经常开展廉政提醒及警示教育,不断增强纪法观念和廉洁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相关业务科室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对全市食盐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辅助执法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五、有关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辖区实际,落实属地责任。各属地盐政执法辅助大队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二)强化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省局工作要求,按照监管工作重点,坚决打击涉盐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查处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形成有效震慑。
(三)提升宣传效能。盐政执法辅助支队要积极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开展食品安全法及条例、盐业法规等宣传,并利用各乡镇墟天或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开展集中宣传,扩大宣传影响面,提高宣传效果。
附件:
1.《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的通知》
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遴选结果的函》(闽工信函融合〔2022〕63号)
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融合〔2022〕42号)
4.龙岩市小包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
附件下载
· 7.72附件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遴选结果的函(闽工信函融合〔2022〕63号).pdf
· 7.73附件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融合〔2022〕4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