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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63号(工交邮电类2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工信提案〔2021〕25号 2021年7月28日
黄廉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碘盐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消除碘缺乏危害,1994年国务院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定以加碘食盐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策略,有力推动了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进程。坚持科学补碘是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长期任务。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201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
作为盐业主管部门,我部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扎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和规范食盐专营管理,切实保障合格碘盐供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等文件,要求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水碘情况保证加碘食盐的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
二是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名单,在碘缺乏地区,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必须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同时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产品主要销往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一般不超过10%,产品主要销往水源性高碘地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一般不低于90%),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需要。
四是规范食盐电子商务。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指导地方盐业主管部门先后对淘宝、苏宁易购、京东、拼多多、洋码头、1号店等电子商务平台上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违规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下架相关食盐产品。
五是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目前,各地食盐市场品种丰富,价格合理,能较好满足群众多样性消费需求。
六是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配合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手段,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系列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科学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进一步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成效。
一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卫生健康委加快修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深入研究因地制宜落实食盐加碘政策的各项措施,不断增强碘盐供应管理的系统性、精准性和规范化。
二是保障合格碘盐供应。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所到地盐碘浓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规范食盐电子商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严查严处食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继续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开展食盐消费及科学补碘知识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感谢您对食盐加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010-6820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