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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17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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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6〕78号  2016年12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发〔2016〕25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符合广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促进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有序引导全区食盐市场,提倡公平、充分竞争,控制无序、恶性竞争。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在全区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基础上,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依照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修改广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广西现有的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依照新的规范条件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时限要求: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管办、编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广西现有的37家食盐批发企业和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依照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修改广西《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广西现有的37家食盐批发企业和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依照新的规范条件申请许可。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时限要求: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管办、编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3.实行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职能,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及盐政执法职能划转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盐业管理队伍建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仍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本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2017年12月31日前,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时限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各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4.完善食盐法规体系。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适时依照立法程序提出广西盐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立、改、废意见,促进依法治盐、依法行政。

  时限要求:国家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确保食盐安全供应。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从2017年1月1日起,广西现有的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允许区内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37家食盐批发企业在区内开展跨区域经营。区内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及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区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区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广西开展食盐批发经营项目,应按规定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并纳入自治区统一的信用记录,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时限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广西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根据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要确保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包括畜牧用盐、渔业用盐)在盐产品外包袋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字样。对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对销售企业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可依法从重处罚。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及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时限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由广西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可自行储备、也可委托广西盐业企业进行储备,费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资金安排。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障食盐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原碘供应暂时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物价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从源头上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要依照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行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一是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制贩假盐的;二是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达不到标准,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三是因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四是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的;五是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六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的。

  时限要求: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3个月内。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广西”设立广西盐业信用专栏,并纳入“信用中国”网站的盐业信用专栏。梳理公布辖区内有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和“黑名单”两类名单,建立所有涉盐企业的信用记录。依托“信用广西”网站或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时限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公布后开始实施。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3.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广西碘缺乏病仍较为严重,经济欠发达,人口密度低,交通运距远,不能因进行盐业体制改革就放松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要保证合格碘盐的有效供应,确保全区人民群众可以食用到合格的碘盐。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10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食盐流通配送制度批零差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1〕168号)等文件精神,采取财政给予广西食盐批发企业运费补贴的方式,保证广西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时限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送自治区应急办备案。在紧急突发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应急办,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5.加快国有盐业企业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改革改制工作。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全区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北海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帮助国有竹林盐场转产改制,合理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北海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广西盐务管理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方案高效实施。

  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应急办、政管办、打私办、编办,南宁海关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莫桦兼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做好改革推进落实和重大问题协调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政企分开。

  全区各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根据已明确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结合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强化工作保障,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扎实落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编办、法制办等单位研究制定广西盐业政企分开、理顺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措施,加强盐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三)打击制贩假盐及走私盐,保障食盐安全。

  加强自治区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力量,增加南宁海关、自治区打私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继续开展治理制贩假盐及打击走私盐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和走私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各市县行政首长负第一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安全可靠的食盐市场环境。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产销和区域放开之后,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引发部分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降低质量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降低质量进行恶性竞争。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盐质量抽查抽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一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发生食盐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及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食盐储备,保障食盐供应。

  自治区建立保障食盐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布局合理、应对有效的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稳定。

  (六)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改革稳定。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积极配合全区治理制贩假盐及打击走私盐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既要正面宣传安全用盐的重要性、宣传盐业政策法规,也要曝光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食盐批发企业财政补贴的边远贫困地区名单

       2.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食盐批发企业财政补贴的边远贫困地区名单

  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平果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兰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凤山县、南丹县、天峨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天等县、龙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马山县、隆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加宜州区、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宁明县、凭祥市、武宣县、象州县、上林县、融安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蒙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县。

  附件2

  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刚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黄 敏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莫 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唐爱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成 员:韦运雪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禤晓龙 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86号  2017年6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精神,加快推进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年12月31日前,剥离广西盐业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盐业监管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能。

1.盐业主管机构及职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区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依法治盐;制定全区盐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稳定发展;监测分析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置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全区各地盐行业管理工作。

2.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全区各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全区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实行分级管理。

全区盐业监管体制由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盐务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新的监管体制运行。市、县两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是盐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关键环节,纳入自治区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安排。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推进政企分开。

2017年12月31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广西盐务管理局的牌子,剥离其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职能,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营。广西盐业公司分(支)公司相应进行调整。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的盐业检验检测职能调整由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全区各市结合实际,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盐业检验检测职能调整由同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四)落实责任分工。

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共同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及广西盐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向自治区编委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编办按程序办理。全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新增人员,优先选用同级盐务管理局符合条件的现有工作人员。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定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核销广西盐务管理局原盐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负责非食用盐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盐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广西盐业公司要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运营、员工队伍稳定,主动配合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五)创新监管方式。

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是盐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全区各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加强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广“双随机”(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权责清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整合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推进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加快建设广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监督、检查、执法电子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食盐全链条可追溯。

(六)加强部门协作。

全区各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财政厅、广西盐业公司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政府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方案。

(七)深化政社共治。

加快构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形成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强企业对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强化过渡期管理。

自桂政发〔2016〕7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广西盐业公司(广西盐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继续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理顺自治区级盐业监管机制。

2017年7月31日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向自治区编委提出增加机构编制的请示。2017年9月30日前,自治区编办按程序办理机构职能调整和编制管理工作。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自治区级盐业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实现自治区级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理顺市县两级盐业监管机制。

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统筹解决好改革所涉及的机构职能编制调整和经费来源等事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盐业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实现市、县级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履行食盐监管职能的通知

2018年7月2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6〕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桂政办发〔2017〕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职能交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明电〔2018〕174号)以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自治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通知》(桂编办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食盐监管职能,确保我区食盐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完成职能承接 

体制改革后,全区盐业监管体制由原广西盐务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接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审核、审批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承接食盐监管职能,负责食盐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及盐政执法工作。自治区政府文件要求,原则上自治区、市、县三级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交接。请尚未完成职能交接的市、县加快进度,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尽快完成交接,确保全区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二、严守盐业法规,依法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一)规范食盐批发市场经营行为

 1.严格落实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资质,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公司、自建销售点及食盐配送的经营行为,依法制止食盐二次配送等变相批发行为,落实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2.严格落实食盐跨区经营制度。跨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省级食盐批发资质,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资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告知义务并经审核公示,方可在我区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对进入当地的食盐批发企业开展摸底检查,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名册台帐,做到心中有数,监管有的放矢。

3.严格落实食盐购销记录制度。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严格落实食盐销售票据制度。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以及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中“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的规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或销售点应当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批发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建立食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配送体系。

 (二)规范食盐零售市场经营行为

1.严格落实食盐小包装制度。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零售的食盐应当为定量小包装。第二十八条食盐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非碘盐、散装盐。”的规定,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必须是小包装且标签标识符合规定的食盐。

2.严格落实食盐购进渠道制度。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加强食盐零售单位的购进发票和购进记录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完善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盐购进渠道合法,来源可查。

 (三)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用盐行为

根据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盐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别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盐的采购食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的食盐,应当按照食用盐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产品生产食品。

三、加强市场监管,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一)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食盐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严格监督辖区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用盐单位执行质量安全标准。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根据《广西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公示》(桂卫疾控〔2012〕6号)明确的“全区食用盐碘含量执行新国标中25mg/kg档次的标准,其波动范围是18~33mg/kg,自2012年3月15日实施”的规定,进入我区的加碘食用盐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广西碘含量标准,对不符合我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包装标签的盐产品,不得在我区食盐市场上销售,允许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整改。经整改,碘含量仍达不到我区标准的,按不合格食盐依法处理。

3.严格落实非碘食盐管理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的规定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加强非碘食盐监管,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对违法向我区食盐市场销售非碘食盐和不合格食盐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监管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用盐质量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使用的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标准,有的食盐产品还应当符合与其相应的行业、企业标准等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和畜牧、水产养殖、饮食业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用盐,必须使用碘盐”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加强检查,对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不合格食盐加工食品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食盐的原料控制要求和学校、单位食堂、托儿机构、养老机构等采购、使用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四、强化盐业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

(一)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落实自治区局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把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和盐政执法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计划,依法履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以最严谨的标准,保证食盐产品质量;以最严格的监管,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以最严厉的处罚,震慑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以最严肃的问责,督促监管队伍履职。加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严密排查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突出对重点环节和敏感区域的监管。趋利动机极易使劣质盐、不合格食盐充斥食品加工领域和食盐消费市场。要精准把握风险点,规范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或者个人的用盐行为,重点把握购进来源和去向,对事中事后各环节实施监控;要严肃查处使用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散装食盐上市销售的违法行为。此外,盐业违法行为多发在省际边界、市县毗邻和城乡结合部,具有隐蔽性高、流动性强、波及面广的特点,要加强毗邻边界地区间食盐监管部门的联系和互动,掌握边界市场情况,提升联合执法能力。

(三)突出盐业违规经营行为查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盐业市场无序经营行为增多,主要表现在生产厂家通过虚假协议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或终端客户开展变相批发;无随货发票和配送票据,致使食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体系难以建立;跨省企业对自建渠道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在我区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基本没有防晒、防潮等符合卫生要求的仓储设施;部分生产企业销售的小包装食盐碘含量浓度不符合我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等问题,导致我区食盐市场存在安全隐患,这是我区盐业市场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结合当前盐业市场情况和辖区特点,依照《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监管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我区盐业市场秩序。

(四) 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文件精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发现食盐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违法犯罪的,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执行;发现食盐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五)项的“情节严重”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衔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突出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工信、公安、卫生健康、工商、质监等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健全完善食盐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沟通共享、案件备案审查、协调与配合等制度,搭建部门合作平台,形成执法合力,将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置于全面、连续、严密的监控之中,保持高压态势,对涉盐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办,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震慑涉盐违法犯罪分子。

五、采取扎实举措,筑牢食盐监管坚实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落实职能和人员到位等相关工作。要保持人员思想稳定,培训提升监管技能,加大监管力度,有效履行职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各县(区)局开展督促检查,形成逐级抓落实,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态势。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以及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自治区局将组织检查,并视情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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