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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信厅答复第三方配送合同未标注配送区域问题
办件编号:ZRXX20220600706 提交时间:2022-06-16 11:25:22
答复机构:办公室 提交时间:2022-06-20 17:05 处理完毕。
问:第三方配送合同未标注配送区域
根据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三、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1、我与某盐业公司签订了第三方配送合同,但合同未标注配送区域,请问我可以从事食盐业务吗?合法吗?2、我与某盐业公司签订了第三方配送合同,需要向配送地工信局报备企业信息及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的业务报表吗?3、我配送的商超没要发票,现在税务需要我及盐业公司出具客户发票此类情况合理吗?我作为地方配送商,税务部门要求我提供上月供销正规发票后,才能经营。4、我配送业务用商贸公司进行签订的,现在当地工商和工信局需要我公司变更为物流公司或企业合理吗?
答:已电话向咨询人进行了详细解答,相关回复意见如下:
1.做为物流配送企业与食盐定点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应当依照合同配送到指定区域。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物流配送企业只负责按照合同明确的条款进行配送,不需要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3.物流配送企业只负责按照合同明确的条款进行配送,委托进行配送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支付报酬并收取相应的合法票据。按照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要求,有资质的食盐定点企业应当以本企业名次(获证名称)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业务。
4.商贸公司不是物流公司,不具备承担物流配送职能。工信部门要求公司变更物流公司不合理,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变更事宜请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
附件|92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