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我省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粮盐联函〔2022〕6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工作,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满足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未加碘食盐供应主体
为确保我省未加碘食盐质量安全、供应有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吉林盐业集团运销有限公司、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为我省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提供未加碘食盐供应服务。
二、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
我省全域都属于碘缺乏地区,除满足因病特定人群需求外,市场供应应为合格碘盐。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盐安全管理工作,把合格碘盐供应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确保合格碘盐供应,持续巩固我省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科学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一)严格审核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科学设置销售网点,并予以审核登记。销售网点设置既要满足需要、方便群众,也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在对辖区内销售网点全面审核登记后,填写《吉林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统计汇总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各地销售网点信息,以及违规销售未加碘食盐举报电话,引导群众正确选购。
(二)加强对未加碘食盐供应的日常管理。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日常监管责任,不定期对未加碘食盐供应、销售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要督促各销售网点销售的未加碘食盐与碘盐分开摆放,并在销售专区显著位置悬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标牌(含消费提示,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作发放);要督促销售网点严格执行未加碘食盐供应相关规定,采取凭有效医疗机构证明、限量购买等措施有序销售,并建立销售档案;要每半年对销售网点销售手续进行检查,核对购买登记与医疗证明是否相符,并按登记抽查回访特定人群购盐情况;对擅自设立销售网点和扩大供应范围的经营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因销售网点停业、搬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销售的,取消其销售资格并撤销该销售网点,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每季度结束后,应于10日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未加碘食盐销售数据,同时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
三、加大食用碘盐宣传力度
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健康教育和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科学补碘宣传工作,在“5?15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等重要节点,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对碘缺乏危害的认识,持续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自觉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合格碘盐。
附件:《吉林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统计汇总表》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