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春季食盐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经信执法〔2024〕7号 2024年2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净化全市食盐专营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买到放心盐、吃到安心盐,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24年春季食盐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3—5月。
二、检查对象
全市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含市外入渝销售食盐企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含乡镇集贸市场)、零售商户、专营网点;机关、学校、企业食堂;餐饮企业、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销售食盐的电子商务平台及食盐经营者等。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四、检查内容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法取得批发证书的情况;其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重点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变相委托不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进行食盐批发的行为。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批发、销售不合格碘盐;在缺碘地区市场上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指定销售点除外)。
(六)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点是否存在食盐批发行为。
(七)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八)是否存在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进行销售。
(九)检查食盐零售单位、食盐购买者购进食盐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是否按规定保存有关票据、建立采购台账,是否存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十)销售的食盐是否能在《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上进行追溯查验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对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细化本辖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区县经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强化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我市食盐批发环节的市场秩序,确保食盐供应安全。
(三)加强普法宣传。各区县经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盐安全知识的宣传,强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的守法经营理念,普及科学用盐、安全用盐知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四)及时报送信息。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经信部门要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总结,如实填报《2024年春季食盐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若发现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委综合执法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和《2024年春季食盐专项检查统计表》的电子版于6月10日前报综合执法处。联系人:吴世铭;联系电话:17623659414;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2024年春季食盐专项检查统计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春季食盐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4年 月 日
检查 数量 (家) | 食盐批发企业 | |
农贸市场 | ||
机关学校企业等食堂 | ||
餐饮企业 | ||
食品加工用盐企业 | ||
其他 | ||
出动人次 | ||
出动车次 | ||
责令整改(家) | ||
案件 办理 情况 | 立案(件) | |
结案(件) | ||
移交(件) | ||
查获盐产品(吨) | ||
没收盐产品(吨) | ||
罚款(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
没收其他违法物品(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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