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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信访回复单)
对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GB2721相关问题咨询信函的答复
附件:
1、国家两委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2016年1月12日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