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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65号(医疗体育类351号)提案的函
2018年9月19日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食盐中均衡补碘消除全民健康隐患的提案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策略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状腺激素的原料。人体储存的碘仅能维持2-3个月的需要。人体的碘完全依赖自然环境供应,当人体停止碘摄入2-3个月后,如果未能及时补充碘,就会发生碘缺乏。我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大部分地区外环境(水、土壤等)几乎都缺碘。国内外实践表明,食用碘盐是预防碘缺乏病最简便、安全、有效的方式。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全球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行食盐加碘政策,至少有97个国家或地区制定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食盐加碘。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以加碘食盐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策略,有力地推动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进程。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底有2646个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达标率为94.2%,全国未发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我国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立法,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典范之举。
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的状态难以改变,如果不能长期地、持续地坚持补碘,碘缺乏病就会卷土重来,国外经验也证明必须坚持长期补碘。为了持续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今后我国仍需在《条例》政策保障下,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落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措施。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二、我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
我国在防治碘缺乏病过程中,逐渐建立相对完善的碘缺乏病监测体系,加强对人群碘营养状况的监测。我国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11年和2014年,对全国居民碘盐食用情况、碘营养状况和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进行动态监测。上述监测结果为我国及时调整碘缺乏病防治策略,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了科学、系统的数据。
我国根据碘缺乏病监测结果,于1996年和2001年2次适度调整食用盐碘含量。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将食用盐的碘含量由全国统一的35mg/kg调整为20-30mg/kg(包括20mg/kg、25mg/kg和30mg/kg三种碘含量),并要求各省份根据当地人群碘营养状况,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2016年监测结果显示:全国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处于适宜水平,没有省份出现人群碘摄入过量(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300微克/升)。2016年起,我委组织在全国1/3的县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2018将以区县为单位实现人群碘营养监测全覆盖。
三、关于无碘食盐供应销售问题
患有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常见有甲亢、甲状腺炎等)患者,因治疗需要遵照医嘱可不食用或少食用碘盐。生活在高水碘地区且尚未改水的居民,他们每天从饮水和食物中已经得到较高剂量的碘,这部分人也不宜食用碘盐。为了满足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部分群众因治疗疾病等原因对无碘食盐的实际需求,2009年原卫生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原有的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基础上,结合人口分布和交通状况,增设布局合理的无碘食盐销售网点,为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提供更多方便。中国盐业总公司作为全国食盐专营生产经营的主体,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进一步严格企业内部管理,从生产、批发到销售全过程严把质量关,保证不同地区消费者食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的食用盐产品。
2017年我委组织开展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工作,2018年将以区县为单位公布全国外环境水碘含量地图,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乡为单位的本省份外环境水碘含量分布地图,进一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今后,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实际需求。
四、关于甲状腺疾病发病增加
甲状腺癌是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无论是否采取补碘措施,无论碘摄入量是增加、稳定或下降,甲状腺癌的发生率都增加,并且主要以直径小于1.0厘米的微小癌增加为主。目前甲状腺癌的病因并不明确,已知的危险因素包括电离辐射、环境、饮食、生活方式、精神压力等多种因素。根据全国193个肿瘤登记点覆盖约2亿人口的癌症监测数据,结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的食用碘盐监测数据的初步相关分析显示,碘盐消费量和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反碘盐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甲状腺癌发生具有保护性作用。我国甲状腺癌的发病率上升而死亡率基本保持平稳,与临床诊断水平的提高、影像学技术的进步、临床过度诊断密不可分。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治未病”是中医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医健康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国家中医药局将推动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内分泌科开展甲状腺相关疾病防治研究,制订甲状腺结节中医干预方案,开展相关干预调理服务,研究提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法,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宣传推广防治甲状腺疾病的中医适宜技术。
五、关于碘酸钾作为食盐碘强化剂的安全问题
全球各国食盐加碘所用的碘剂,主要是碘酸钾或碘化钾。使用碘酸钾的有98个国家或地区,使用碘化钾的有26个国家或地区,另有4个国家或地区同时允许使用碘酸钾和碘化钾,法国使用的是碘化钠。在使用碘酸钾生产碘盐的国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如金砖5国(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和南非),也有发达国家(德国和西班牙),覆盖数十亿人口。因碘酸钾比碘化钾稳定,我国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碘酸钾代替碘化钾作为食盐的碘强化剂。我国从1995年实施普遍食盐加碘以来,碘缺乏病得以彻底控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表明碘酸钾碘盐防治碘缺乏病效果显著。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证实,碘盐中的碘酸钾与各种食物烹饪后都能转变为碘离子和碘分子,总转化率为 99.7%,碘盐经烹饪后或者凉拌30分钟后,碘酸钾几乎不再存在。碘盐中的碘酸钾对食物中还原性物质的消耗量很小,因此不必担心碘酸钾碘盐的安全性问题。此外,我委在对《条例》修订时,拟将原《条例》中单一规定使用“碘酸钾”,扩大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所有“碘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
六、关于严格碘盐生产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跨省份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的加碘食盐产品,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同时为保证碘盐质量,明确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起草工作小组,持续推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积极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食盐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同时,指导各地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加强源头管控,严厉查处使用工业盐冒充食盐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七、关于加强科学补碘宣传
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充分利用每年5月15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系列活动,提高公众科学补碘知识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2018年,委托中华医学会地方病学分会、中国营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分会制定并发布《中国居民补碘指南》,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碘营养摄入进行科学指导。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前碘缺乏病防治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监测评估和科学研究,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