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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1-02-26 浏览次数:15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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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1〕10号   2021年2月26日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浙市监〔2020〕2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94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

三、《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复.jp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政策解读

2021-02-26

 

现将(以下简称《复函》)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将商务执法、盐业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向省政府报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省司法厅起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代拟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复函》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同意商务、盐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二是相关部门要按照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执法协作等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三是《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四是附件《事项目录》分为“两张清单”,即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商务、盐业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对应的职责边界清单。

(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商务条线拍卖、单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凭证、汽车销售、报废机动车、旧电器电子产品、散装汽油、商业特许经营、商品现货市场、一次性塑料制品、散装水泥、零售商供应商、家庭服务机构、餐饮、家电维修、美容美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贸易救济、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等22个方面94项,经信条线盐业1个方面15项行政处罚事项。

(二)职责边界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商务、盐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四、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五、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和关键词解释。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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