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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经营主体关联对其销售食盐行为分析

文章作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 发表日期:2023-03-02 浏览次数:24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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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留言日期:2023-03-02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答:一、集中用餐单位,也就是委托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方,按照食品经营者对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大学食堂.png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工作研究(壹佰分析):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问题,关联对其销售食盐的批发、零售行为的认定。分析如下供工作参考:

一、学校食堂本身属于非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对其销售食盐属于可批发可零售的行为,因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均可以对学校食堂销售食盐。

二、学校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承包经营学校食堂且持学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公司,如以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来主张,可以认定其仍属于非商业性用餐单位,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均可以对其销售食盐。

三、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包括为其使用该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自己没有专门办理承包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公司统一招标采购食材包涵食盐,对其供应食盐属于可批发可零售的行为,也就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可以投标并在中标后对该学校食堂销售食盐。

四、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取得餐饮公司和学校经营点的食品经营许可后经营学校食堂和接受监督时,其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属于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性质,对其销售食盐属于批发行为,由此食盐零售单位对其销售食盐可能涉嫌构成违规批发食盐行为。

此外,还可以从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载明非盈利性、单纯劳力输出方面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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